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头脑风暴”聚焦练兵备战******
本报讯赵元涛、特约记者张军报道:“练兵备战与作战需求贴合不紧、国防动员潜力数据更新不够及时……”寒冬时节,一场检讨反思会在云南省昆明警备区举行,各级紧贴部队任务和训练实践查摆和剖析存在的问题,刮起一股聚焦练兵备战的“头脑风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描绘了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的发展蓝图。这是人民军队必须扛起的时代重任,我们要增强紧迫意识,始终保持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的精神状态,跑好我们手中这一棒。”该警备区政委吴正良介绍,近年来,他们严抓实战化军事训练,结合群众性岗位练兵强训精训,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针对一些官兵年度演训任务中暴露出来的训战结合不够紧密、应急保障能力与实战要求差距较大等问题,他们组织机关干部、所属人武部主官开展“深挖新域新质战力,创新战法训法”“为保障打赢多学一手”等群众性大讨论,认真找“病灶”、寻规律、想对策。检讨反思中,大家不绕弯子直面问题。富民县人武部上半年较好地完成了陆军某旅过境保障任务,然而人武部部长王洪斌的发言刀口向内,毫不避讳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对油料补给基数掌握不够精准,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数据采集人员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欠缺……”
未来联演联训中如何做好卫勤保障力量编组、组织指挥、战场救治、协同保障?各方掌握的战场态势信息如何实现实时共享……对查摆出的一个个问题,大家边反思讨论、边研究措施,逐步达成共识。
在认真查摆反思问题基础上,他们成立备战打仗督导小组,重点把战备目标过一遍、把重点岗位能力过一遍、把支援保障底数过一遍,扎实推进各项备战打仗工作走深走实。
前不久,该警备区快速实施弹药前出支援保障演练。此次演练,严格落实各项程序,达到品种清、批次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要求。在各小组默契配合下,经过连贯作业,所有装备物资准时到达目标位置,有效锤炼了官兵“拉得出、上得去、保得好”的打赢本领。